如何让银行赔你钱?
有人感叹股市就是个绞肉机,这不又跌了,有不少朋友打电话来咨询有关理财方面的法律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当银行给你推荐的基金赔了,银行要不要担责呢?
之前就有这样的案例,上海的胡先生在银行认购了银行代售的基金产品。在交付100万元认购款时,在《风险提示函》上签了字,并写有“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的话语。
万万没想到这个银行推荐的基金产品发生了亏损,胡先生十分恼火,将银行为被告、基金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18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
结果是怎么样的,估计大家都猜到了,那就是银行不会担责,一审确实是这么判的。一审判决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和银行无关,所以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可二审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二审认为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胡先生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银行在缔约前的评估和适当推介义务。胡先生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违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胡先生,故对胡先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
本案中,胡先生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系争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
故胡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银行赔偿胡先生的全部本金损失18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这话没错,我们对自己的投资要有个评估。但要记住我们接受自己的投资结果,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接受银行的“霸王条款”。当处在弱势的我们,遇到纠纷的时候,一定要记住,还有口袋律师,提供最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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