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又是如何计算的?
案例:叶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了6年之久,是一名行政人员。去年7月,公司通知叶先生从8月开始到集团下属公司上班,劳动关系、薪资标准均不变。叶先生收到该通知后表示拒绝。8月1日,叶先生依旧到原公司上班,但因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无法进入办公区域。接下来的几日,叶先生均被拒之门外。8月中旬,叶先生以公司注销他的门禁卡,强行阻止他提供劳动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叶先生认为,原公司及集团下属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安排原告到集团下属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原告拒绝这一安排后,被告强行阻止原告进入办公区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叶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呢?
劳动者“被迫离职”
用人单位提出解约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
用人单位不续约
用人单位破产等原因解约
用人单位解聘拒绝订约劳动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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