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给加班狗的专属福利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每天一点劳动法”,感谢作者@朱一律师的授权转载!
有大量的用人单位,以种种坑爹的理由不付加班工资,蒙的不只是普通劳动者,甚至很多法律专业人士也深受其害。比如,某天一位在律所工作的哥们儿跟我说:我们公司实行的是弹性工作制,所以可以不付加班工资。小朱律师同情的看着他,送了他俩字——法盲。
估计这位哥们儿的误解不是个例,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在加班这回事儿上,劳动者三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
弹性工作制,没有加班费
所谓的弹性工作制,法律术语叫“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小朱律师见过的用人单位不付加班工资的最常见理由,如果您实行的真是不定时工作制,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确是不能获得加班工资的。但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它是需要审批滴!
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它是长成下面这样滴:
一般情况下,人保局只会批复高管、销售人员、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您的岗位与这三个职位都不沾边,单位又跟你说你是“弹性工作制”,那么,很有必要让单位出示一下上面的批复,以便验证自己究竟是不是应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外,各位看官是不是有这样的经历:单位所谓的不定时,是上班定时,下班不定时。自从实行了不定时,就开始过上了“朝九晚无”的酸爽生活。这样的单位——它也是违法滴。
不定时工作制的本质,就是灵活工作、灵活休息,在能够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不能对员工实行严格的考勤。所以,公司如果跟您说你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您可以反问:活干完了,我明早可以不来上班吗?
误区二
安排我加班,必须要服从
当员工最郁闷的事是什么?白天忙一天,晚上要加班。
比最郁闷的事更郁闷的事是什么?白天闲一天,临下班前半个小时被安排工作任务要加班。
鄙视!
虽然,作为职业人士,及时响应老板和客户需求可能是职业素养的一部分。但在法律上,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并没有权利要求员工加班。所以,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树立的正确观念是:我加班,是因为我素质高,而不是我的义务;我拒绝,那是我的权利。你要因为我的拒绝做出任何打击报复行为——嘿嘿,法律是站在我这一边的。
误区三
不给工资,只能仲裁与诉讼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员工的败诉率是很高的。为什么呢?还记得一位伟人的话不?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存在。而要求劳动者提供考勤记录(并且是原件哦),基本不现实。一句话,在加班工资的争议中多数劳动者都处于举证无能的境地。
那劳动者可以怎么办呢?不要忘记,除了劳动仲裁,我国的法律制度下还有另一个监督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
让我们来看看劳动监察的调查、检查措施:他们可以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可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其法定的调查手段,远非劳动仲裁和法院能比。此外,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敢在法庭上提供伪证的单位数见不鲜,但敢于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还真是不多。
所以,那些取证无能的劳动者,大可不必在仲裁诉讼这一条道上走到黑。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文章整理:夏燕)
关于作者:
免责声明:1、本文配图部分来源于暴走漫画生成器,部分来源于网络摘录,如原作者有异议,请联系我购买版权或删帖;2、本人文章仅代表本人观点,和本人供职单位无关。
-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