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 | 古代就有著作权法,孔子会被怎么样?
Story 1
3100年前的中国。有一次春社之集,
有人在台上唱歌:
"野有蔓草,零露漙兮。有美一人,
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野有蔓草,零露瀼瀼。有美一人,
婉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小河边,桑树旁,草坡上,
歌声飘扬,男男女女都很嗨。
只是,嗨劲还没过,大官人就来了:
“谁TM未经许可,就公然演唱?!
来人!拖下去!100大板!”
侵犯著作权,歌手重伤,
从此再没人唱这首歌。
90年后,「野有蔓草」绝迹。
Story 2
2500年前的中国。有一个人叫孔丘。
他很有学问,也喜欢流行音乐。
他想为流行音乐作出一点贡献,
于是他把N年前流传下来的歌,
整理出一本书—— 「诗经」,
他删节并编订了其中305首流行歌曲,
并将作者名字全部抹去,一律佚名。
「诗经」一成,大官人就来了:
“谁TM敢这样公然违反《著作权法》?
来人,拖下去,砍了!”。
孔子卒,「诗经」被销毁。
100年后,
这些歌曲消失于浩渺的历史中,
没有人记得。
Story 3
1400年前的中国。有一个人叫孙思邈。
他小时候穷,想早日脱贫致富。
于是,他发挥了在医学上的天赋,
博览医书,研究古人医疗方剂,
研制了很多治病药方和新药。
他马上申请了专利,并通告全国诊所,
从今天起,格老子的,
你们要用我的药方,要用我的药,
找我授权!给钱!否则我告到你关门大吉!
10年后,孙思邈大发其财,
别墅修了50栋,小三养了50个,
但全国诊所关了50%,
患病的死亡率提升了30%,
50%的医生被迫转业做算命,
100年后,有人问,孙思邈是谁?
答:“这狗娘养!”
「千金要方」失传,再也没有人见过了。
Story 4
970年的中国,有一个人叫柳永。
有次喝酒,他写出了一首歌:
"烟花巷陌,依约丹青屏障。
幸有意中人,堪寻访。
且恁偎红倚翠,风流事,平生畅。
青春都一饷。忍把浮名,
换了浅斟低唱!"
这歌大热,占领流行音乐榜top1,
在各地KTV、教坊、青楼,到处传唱。
柳永看着发财的机会来了,
拿出 「著作权法」,
挨家挨户找唱他歌的教坊、青楼起诉。
乐伎、歌女想唱柳词又不敢唱。
只好找到柳大词人,撒着娇,
蹭着柳大官人的手臂,说:
于是,5年后,柳永纵欲而亡。
又过了50年,有人问起,
柳永是谁?他写过什么词?
江湖上再也没有人知道。
以上均为假象,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各位一笑即可,切勿对号入座!
以下是严肃的讨论,
丢掉自己的情绪,来场严肃的思考
我们的视野和格局
假如人类历史只有300年,我必须承认,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确实是一个好制度,但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看3000多年来的历史,我们就会有不同的发现。为什么那些知识可以传播开去,流传下来,丰富和造福了人类社会?是因为对这些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吗?我们的格局可不可以不要那么狭隘?!
也许,在农业社会里,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多大的必要,(但你可以思考一下柳永的词在青楼演出的商业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知识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商业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于是,就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
所以,你以为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保护商业利益,并以此确保商业活动能够持续的推动时代的进步!——知识产权制度是基于商业活动的一种人为的设定。
知识的外部性
外部性!知识有着极大的正的外部效应,但是如果仅造福他人,而无法让创造者牟利,理论上也会减弱创造者的积极性。怎么办呢?为了平衡知识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我们创造了知识产权制度。——这种虚拟出来的权利,创设(经济学上的产权界定,用在这里并不准确)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确保我们不要为了保护商业利益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权利都有着边界,而知识产权的边界就在这里)。
所以,我们应该明白,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本不应该涉及到道德评价。不能因为我没有给钱给柳永,我唱他的歌就是一种无耻。商业的逻辑不是道德的逻辑,法律人思维的危险之处,就是把所有的法律的评价偷换为道德的评价!
不合法不意味着不道德
不合法,就意味着不道德?本来我们可以愉快的听歌、看美剧、吃仿制药,但这下好了,我们有了普遍的道德愧疚感——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人为制造的道德愧疚感!假如我们创设出一种制度,让大部分人都有了负罪感,那这种制度是不是也有问题呢?
为什么我要佩服印度政府?在医药方面,印度政府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国家的贫穷,但不能以损害人民的健康为代价去等待自己医学科技的发展。假如大家都知道仿别人的专利药不道德,让印度人陷入了道德的困境,怎么办?
于是,印度政府站出来,告诉人民,你们不要有这种负罪感,这个黑锅我来背。我以政府的名义,以法律的名义干这个事情,大家别有心里负担,别听西方那些鬼子瞎说,你们尽管用这些仿制药好了。——你是让人民去背黑锅,还是自己去背黑锅,这本是一种选择。不然政府天天都想当正人君子,都想当好好先生,人民何以自处?!
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既然,知识产权制度的设定本身只是一种对知识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那这个问题的思考出发点,就是如何平衡,如何进行有效的效用评估,如何更科学的设置保护的度。而这不仅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学问题,所以,我们怎么可以仅仅靠简单的道德哲学来论述,来判断呢?
一 END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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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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