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 | 热心群众有多厉害?能帮你把房子卖了哟
生活中有哪些看似“不符合人之常情”的法律调理呢?知乎的斯逻格说出了下面几点,也许你边看过程就会发出,“哦!这个原来可以这样?!”
1、赠与合同在履行前可以撤销。
俗话说:“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一开始的时候觉得太不诚信了,但想象民法还是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2、小孩子买东西要大人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反之,如果代理人不追认,合同无效。
于是一名15岁的少年提溜着钱包买了一个iPhone手机,拿回去玩了几天之后又被他爸拧着耳朵过来退货,掌柜的您可真别不退,人家是有理有据的。
3、表见代理
如果一个人打着你的名号和别人签了合同,结果人家要你认账,你会不会觉得很冤?恩,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司法考试中典型的情况就是某人从公司离职后,拿着盖着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别人签,然而在实务中我还没有碰到过。
确实是很危险的制度哟。
4、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当然诉讼时效也不是无解的。
5、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究竟是“生则同寝,死则同穴”,还是“大难临头各自飞”?
我们的法律相信婚姻是浪漫的。
但我觉得实际上很多夫妻感情并没有那么好。
6、跳脱的继承者们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关于“抚养关系”,最简单粗暴的一个标准就是:未满18周岁且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甲与乙结婚,甲知道乙系再婚并有一个17岁的孩子丙,乙表示丙跟乙的父母居住不跟他们一起生活,甲松了一口气。
恭喜!
甲多了一个便宜小孩以后来跟他的孩子分财产。
等甲百年之后丙肯定会主张他是跟甲乙共同生活,而甲的子女基本上不可能拿出什么证据证明丙其实是在乙的娘家生活,只好被分走一部分财产。
这种事情我也是见得多了。
7、公平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行为人:没错也要承担责任,我也是[哔——]了狗了。
8、善意取得
热心的群众不仅可以帮你签订合同,还能帮你把房子卖了哟!为了促进房地产的流通国家也操碎了心,并且该条法条的适用我已经看过不少。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9、农村房子不要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知道很多人高高兴兴地买了所谓“小证房”(小产权房),以为自己捡了多大便宜似得。
然而就算小产权房不是违章建筑,也是宅基地,一旦房屋涨价或者拆迁,最终原房主还是可以收回去的。参见北京“画家村案”。ps:上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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